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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陽市平安村社區建設條例(草案·二審修改第一稿)》
      發布時間:2023-11-06 19:32??????來源:衡陽人大微信號?????瀏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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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將《衡陽市平安村社區建設條例(草案·二審修改第一稿)》在本公眾號登出,公開向社會公眾征求修改意見和建議,時間一個月(2023年11月6日至12月5日),敬請社會各界人士提出寶貴意見,并將所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通過電子郵箱(937175103@qq.com)或者傳真(0734-8266070)向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反饋。

      衡陽市平安村社區建設條例

      (草案·二審第一稿)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提升基層社會治理能力,防范和化解社會風險,推進共建共治共享的平安村、平安社區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建設體制】市、縣(市、區)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統一領導、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平安村、社區建設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推進,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依法協助平安村、社區建設工作。
      第三條【財經保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平安村、社區建設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鼓勵社會各界通過捐贈、公益贊助等方式參與平安村、社區建設。
      第四條【治安防控建設】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社會風險防范制度機制,完善社會治安聯防聯控體系。
      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組建群防群治隊伍,做好社會風險摸排、輿情分析、研判預警、分流處置等工作。
      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應當會同公安部門統籌教育、民政、司法行政、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城市管理、信訪等相關部門,每年對以下一個或者多個方面開展專項治理:
      (一)社區矯正對象、吸毒人員、嚴重精神障礙肇事者等重點人群;
      (二)學校、醫院、車站、城中村、城鄉結合部等重點區域;
      (三)涉黑涉惡、涉黃賭毒、涉性侵未成年人、電信詐騙、跨國犯罪、非法集資等重點行為;
      (四)其他應當開展專項治理的。
      專項治理的內容,由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第五條【矛盾糾紛化解】市、縣(市、區)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應當對社會矛盾糾紛實行分類分級管理,依托各級綜合治理機構建立統一的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化解平臺,對社會矛盾糾紛及其處理進行登記、指揮、調度、跟蹤、反饋。
      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做好社會矛盾糾紛的排查摸底、接待登記、源頭干預、調解處理、問題上報。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在化解社會矛盾糾紛過程中,需要相關部門參與的,相關部門應當積極參與。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整合基層綜治中心、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婦聯、律師、人民調解員等力量推行矛盾糾紛化解的一站式服務,分類受理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上報重大復雜疑難的社會矛盾糾紛,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社區,大事不出鄉(鎮)、街道。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力量對重大復雜疑難的社會矛盾糾紛進行聯合調處。
      各級機關、單位接到群眾反映社會矛盾糾紛問題,應當予以受理,屬于職責范圍內,應當化解處理;不屬于職責范圍內的,應當錄入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化解平臺進行分流處置。
      第六條【網格化管理】平安村、社區建設實行網格化管理。市、縣(市、區)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網格員隊伍管理機制。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村、社區合理配置網格員,通過設立公示牌、發放聯系卡等方式公布網格名稱、區域范圍、網格員姓名以及聯系方式、監督舉報電話等信息。
      網格員在平安村、社區建設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通過走訪巡查等方式,了解網格內社情民意,收集、登記各類社會矛盾糾紛信息;
      (二)排查、上報網格內各類矛盾糾紛,協助有關部門和組織做好矛盾預防和化解工作;
      (三)排查、上報網格內社會治安問題和公共安全隱患;
      (四)組織、動員群眾參與平安創建和群防群治工作。
      第七條【村社區環境衛生】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衡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按照標準化治理的要求做好平安村、社區環境衛生建設工作。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村、社區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和經營。
      第八條【村社區醫療建設】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村社區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規范基層醫療衛生人員招聘、業務開展和待遇保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規劃衛生室,為村民、居民提供疾病預防、診斷、治療、護理和康復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應當在有條件的衛生室合理配備醫學專業技術人員。
      第九條【村社區民主議事】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暢通村民、居民對平安村、社區建設的評議評價渠道。
      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將平安村、社區建設事項納入村(居)務公開范圍。
      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落實由村民代表、居民代表、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服務企業等共同參與的議事協商機制,建立完善紅白理事會、鄉賢會等傳統治理模式,積極推行“屋場懇談會”“灣村明白人”等衡陽特色治理模式。
      第十條【村(居)規民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對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的內容和制定程序進行指導,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對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的合法性進行指導。
      村規民約、居民公約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弘揚愛國守法、孝老愛幼、和親睦鄰、誠實守信、見義勇為等中華優秀傳統美德;
      (二)提倡勤儉持家、廉潔治家,自覺抵制鋪張浪費等陳規陋習;
      (三)倡議喜事新辦、喪事簡辦,制定禮俗、禮金倡導性標準;
      (四)倡導健康文明、綠色低碳生活方式,制定保護村、社區環境的規范和措施,建設和美鄉村;
      (五)獎懲約定。
      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經村民會議、居民會議通過后,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由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公布。
      村(居)務監督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村規民約、居民公約遵守情況的監督。
      第十一條【志愿服務建設】鼓勵和支持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參與平安村、社區建設。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充分發揮志愿服務隊伍在政策法律宣傳、矛盾糾紛調解、鄉村振興助推、鄉風文明監督、社情民意收集等基層社會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第十二條【數智化支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健全平安村、社區建設信息共享機制,整合運用信息資源,為平安村、社區建設提供科技支撐和精細化服務。
      第十三條【考核評價與督促】平安村、社區建設應當納入領導干部考核范圍。市、縣(市、區)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制定平安建設考核標準并組織本級考核。
      有關單位未依法履行平安建設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縣(市、區)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根據情節輕重,分別采取通報、約談、督辦等形式進行督導,督促其限期整改。
      (一)平安建設工作措施落實不力,治安秩序嚴重混亂或者社會矛盾突出的;
      (二)發生重特大刑事案件、群體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重大負面輿情的;
      (三)平安建設工作考核評價不合格、不達標的;
      (四)對群眾反映強烈的社會治安重點地區和突出公共安全、治安問題等,沒有采取有效措施或者出現反彈的;
      (五)其他需要督促整改的情形。
      第十四條【責任追究】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在平安村、社區建設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相應處分。
      第十五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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